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提高规划。
(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依法负责辖区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职业。
(三)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承担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虚拟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业衔接机制。
(四)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职业,管理企业标准备案,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业。
(五)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职业,牵头制定质量强区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辖区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辖区质量职业的考核评价;承担对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职业;组织重大产质量量事故调查,依法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六)统筹推进晋安品牌建设。完善品牌培育激励机制,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职业;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和福州市产质量量奖的培育、推荐、保护职业;引导市场主体申报民族、省、市政府质量奖等各类品牌荣誉;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职业;负责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职业;参与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民族基本药物目录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开展违法行为查处。
(八)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业;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职业,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业;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职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指导镇街协助开展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职业;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组织职业。
(九)监督管理产(商)质量量,负责产品、商质量量安全监督职业,管理产品、商质量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职业;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职业,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保护体系,指导消费者维权职业;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实施辖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职业,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二)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指导广告业提高,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计量管理职业。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民族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加强量值传递体系建设;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
(十四)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业,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